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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2008-11-07 08: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带领全校女教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立足本职,为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

第五条 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依法为女教职工说话、办事,并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第六条 协助、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学校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定的制定。组织和代表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身体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和培养女干部、女教学骨干、女学术带头人,为他们的事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两人组成。

第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规定委员名额和条件,由分会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人选,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受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委员会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补委员时,需经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年度工作及时进行安排和总结。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在工会经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校工会委员会。

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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