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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工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2008-11-07 08:56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做到“收得及时,用的合理,会员满意”。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凡是参加工会组织并成为会员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应交纳会费,每月交纳会费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个人工资额(即工资表的前三项)的0.5%。离退休人员不交会费。

2、各分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收缴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收缴会费时应开俱收据。

3、各分工会收缴上来的会费要及时上交校工会,由校工会财务统一管理。校工会分别建立会费收支账目。

4、会费用于工会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的“民主管理”、“师德建设”、“技能竞赛”、“理论研讨”、“女工工作”等活动。

5、会费也可以用于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文体活动及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有益的文体活动等。

6、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实际参加人数,颁发奖品和纪念品,。

7、会费必须用于日常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益活动,不允许平时不使用、年终一次性就餐。

8、会费使用要合理安排,事先要有计划,当年会费要用于当年活动,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9、使用会费时,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每一项支出都要有经手人,经校工会主席批准后报销。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要事先请示。

10、经校工会委员会财经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工会可以统一使用会费。

11、年终要将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公布。

12、本规定从公布起之日试行。

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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