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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6-10-24 10:48   网络

焦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焦作大学三届五次教代会2012年10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规划和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20%比例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直属党支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

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三条 要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学校教职工代表一般应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校工会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0月11日起实施,原《焦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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